新利luck_石嘴山市颁布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

  服务支持     |      2024-06-29 06:43
本文摘要:经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后、9月29日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经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后、9月29日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这既是全国首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五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法律。  条例共计五章三十四条,就法律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政府的主导地位、监管主体、部门职责、企业主体担责、社会参予、公众监督、信息公开发表等综合预防机制展开了具体,规定了优化产业布局、前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宏观调控和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明确预防措施有关内容。条例扎根小切口,真为管用,增强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具体创建政府主导、部门共治、区域同步、企业于上的工作机制,更进一步具体工业企业从前端项目建设到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有效地掌控的主体管理责任,大力增进我市增大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更进一步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后,现予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后《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要求,批准后《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由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前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之为工业企业,是指必要专门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的组织。

  第三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坚决规划先行,源头管理,预防融合,伤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希望和反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展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限于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增进科技成果转化成。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宣传和教育,希望公民、社会各界参予监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工业企业应该采取措施避免、增加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导致大气污染的,应该实行管理并对所导致的伤害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导致大气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和涉及生产经营者展开检举。有关部门应该发布检举方式,并依法处理,对举报人的涉及信息不予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工业企业采行管理措施达标排放,掌控并缩减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寄居辟、自然资源、交通、科技、气象等涉及部门应该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于。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后,应该按环境影响评价拒绝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缴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用于,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发表。  第九条废气工业废气或者划入相同污染源污水处理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所佩剧毒危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污水处理许可管理制度,依法申请人并获得污水处理许可证;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严苛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指标废气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创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对工业污染源实行监控和监督性监测,统一公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重点污水处理工业企业应该加装、用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长时间运营并依法公开发表污染物废气信息。  其他工业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本企业废气的工业废气或剧毒危害大气污染物,并留存完整监测记录。

  禁令强占、损坏或者私自移动、转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人员机构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废气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展开现场检查,并为被检查者激进商业秘密。

被检查工业企业应该真实情况体现情况,获取适当资料。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该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创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划入社会诚信体系,依法公开发表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情况、脑溢血大气污染环境事件等信息,接管社会监督。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列为出局类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限期出局,不得出让给他人用于。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确认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容许新建、改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金等工业项目,禁令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新建、扩建、改建冶金、电石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等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合乎园区规划环评拒绝。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推展清洁能源的生产和用于,希望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建,发展循环经济。  火电、钢铁、水泥、电石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等行业应该依法实行清洁生产,优先用于清洁能源,使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与技术,增加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并的组织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掌控方案和缩减目标,希望燃用优质煤炭;禁令进口、销售和燃用不合乎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工业园区应该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燃煤锅炉、燃煤机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超低废气,大气污染废气浓度应该符合规定限值。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废气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该使用清洁生产工艺,设施建设除尘、副产物、脱硝等装置,采行技术改造或者其他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不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该采行集中于搜集处置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废气。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该采行密封、围挡、遮挡、清理、倾倒水等措施,增加运输、筛分、运输、集装箱、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废气。

  存放在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该密封,并采行防燃措施。  第十九条不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该在密封空间或者设备中展开,并加装、用于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封的,应该采取措施增加废气废气,保证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该创建外泄检测与修缮体系,对管道、设备展开日常检修、确保,及时搜集处置外泄物料。  第二十条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该重复使用利用,保证重复使用利用装置长时间作业;重复使用利用装置无法长时间作业的,应该及时修缮或者改版;不具备重复使用利用条件的,应该展开污染防治处置。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创建轻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编成轻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

  轻污染天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监督工业企业采行错峰生产措施,实行限产限排。  轻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公布。  轻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告诉公众采行身体健康防水措施,指导公众上下班和调整其他涉及社会活动。工业企业应该因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行轻污染天气应急号召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点污水处理工业企业应该编成轻污染天气应急号召操作者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厂区明显方位设置应急号召审批公告牌,拒绝接受监督;经常出现轻污染天气时,应该因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作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必须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竣工、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用于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修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根本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责令暂停生产或者用于,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重开。  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发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修正或者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歇业、重开:  (一)并未依法获得污水处理许可证废气大气污染物的;  (二)多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多达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指标废气大气污染物的;  (三)以躲避监管的方式废气大气污染物的。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修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逼不修正的,责令投产整治:  (一)强占、损坏或者私自移动、转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并未按照规定对所废气的工业废气和剧毒危害大气污染物展开监测并留存完整监测记录的;  (三)并未按照规定加装、用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监测设备长时间运营的;  (四)重点污水处理工业企业不公开发表或者不真实情况公开发表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并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以拒绝接受转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人员机构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修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惩处。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用于或者出让给他人用于列为出局目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由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逼不修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歇业、重开。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进口不合乎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海关责令修正,充公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扣除,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包含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不予惩处。

  工业企业销售不合乎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扣除,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业企业燃用不合乎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修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逼不修正的,责令复工整治或者歇业整治。  (一)并未采行集中于搜集处置、密封、围挡、遮挡、清理、灭火等措施,掌控、增加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废气的;  (二)集装箱物料并未采行密封或者喷淋等方式掌控扬尘废气的;  (三)存放在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并未采行防燃措施的;  (四)并未采取措施避免废气臭味气体的。  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修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逼不修正的,责令投产整治:  (一)产生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并未在密封空间或者设备中展开,并未按照规定加装、用于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并未采行增加废气废气措施的;  (二)生产和用于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并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展开日常确保、修理,增加物料外泄或者对外泄的物料并未及时搜集处置的;  (三)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并未重复使用利用,不具备重复使用利用条件并未展开预防污染处置,或者可燃性气体重复使用利用装置无法长时间作业,并未及时修缮或者改版的。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私自向社会公布轻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惩处。  逼不采行轻污染天气应急号召措施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起涉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惩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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