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保局日前印发了《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权细化标准(全面推行)》,规定向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废气剧毒废液或汞、镉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将判处10万元以上罚款,最低可处50万元罚款。 新标准规定:向江河废气剧毒废液,或者将所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江河废气的,判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向水库、湖泊、地下水废气剧毒废液或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判处15万元-25万元罚款;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最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备类似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废气,判处25万元-40万元罚款;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废气,判处40万元-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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