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近日实施《伊犁州平强化非煤矿产资源勘查研发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辖区范围内各类矿山企业在生产研发过程中坚决以生态环境保护居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补偿机制。 一是创建州平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凡牵涉到州平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应征询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畜牧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意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或请示)。同时,仍然法院对水源、生态环境导致影响的小型矿山的铁矿申请人。
二是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格)予以审核,不得办理矿业许可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补偿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实行“边生产、边管理”,督查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的责任义务。 四是不准在“三区两线”(最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于生活区的周边和最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用范围内(禁令开采区)新的另设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砂石矿等矿山;对已成立的矿山企业,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重开方案,逐步不予重开。同时,严格控制并规范露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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