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luck】《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印发 工信部作出解读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

  服务支持     |      2024-07-25 06:43
本文摘要: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再造铅行业规范条件》(以下全称《规范条件》),现就《规范条件》有关内容理解如下:  问题1:《规范条件》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再造铅是我国铅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9月,工信部、环保部牵头公布了《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为前进再造铅行业规范、身体健康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亲率和节能环保水平,增进产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再造铅行业规范条件》(以下全称《规范条件》),现就《规范条件》有关内容理解如下:  问题1:《规范条件》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再造铅是我国铅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9月,工信部、环保部牵头公布了《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为前进再造铅行业规范、身体健康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亲率和节能环保水平,增进产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  “十三五”以来,再造铅产业发展环境再次发生了较小变化,一方面,《中国生产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陆续实施,对再造铅产业发展明确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拒绝;另一方面,《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主要针对早已通过环保核查的再造铅企业才能申请人,由于环保部从2015年开始仍然的组织对再造铅企业展开核查,因此,《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无法实行。  此外,随着再造铅产业规范化程度大大提升,涉及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必须更进一步强化。

因此,对《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主动展开修改并实施《规范条件》,既是实施《中国生产2025》、增进工业绿色发展的必须,也是行业规范发展的必须。《规范条件》公布实行后,《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将同时废除。  问题2:《规范条件》在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方面拒绝有哪些变化  《规范条件》与原《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比起,在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方面拒绝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规范条件》按照预处理或预处理-冶炼等有所不同工艺分别明确提出了有所不同的规模拒绝。

《规范条件》明确规定“废置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不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冶炼项目再造铅规模不应在6万吨/年以上。”而原《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再造铅项目必需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  二是生产规模拒绝必要提升。《规范条件》在原《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5万吨/年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提升到6万吨/年。  三是减少了对预处理产物利用方式、设施环保设施和技术的拒绝。

例如,《规范条件》拒绝“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需采行以防渗水处置,必需不具备废置酸液重复使用处理、废气有效地搜集和净化、废水循环用于等设施环保设施和技术”、“须要副产物处置或冶炼尾气副产物”、“废置铅蓄电池预处理及冶炼设备必需设施负压装置”。此外,《规范条件》分析了对重复使用环节的约束,如,“废置铅蓄电池损坏亲率无法多达5%”,为重复使用、运输过程中大自然损坏的废铅蓄电池获得安全性适合的处置获取了适当依据。  问题3:《规范条件》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明确提出了哪些拒绝  《规范条件》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明确规定,“预处理-冶炼企业冶炼工艺能耗不应高于125千克标煤/吨铅,提炼工序能耗不应高于22千克标煤/吨铅;废置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不应高于5千克标准煤/吨含酸废电池”,与原《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比起,一方面综合能耗标准有所提高,有原本的130千克标准煤/吨铅提升到125千克,另一方面再造铅生产的工艺和工序分别对能耗指标作出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加强劲。

  问题4:《规范条件》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做到了哪些新的拒绝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条件》与原《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比起,主要是融合产业发展形势和现有标准体系减少了一些新的拒绝。例如,“再造铅企业不应超过《再造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污染物废气不应符合《再行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GB31574-2015)的拒绝”;在并购废置铅蓄电池时,不应“创建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顾及了对重复使用、运输过程的环境保护;更进一步具体了对废水、铅烟、铅尘、酸雾等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尤其是酸雾“不应采行搜集冷凝转往或物理捕猎特碱液吸取的逆流洗净等技术展开搜集或处置”。

此外,《规范条件》还规定“再造铅企业不应按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许可证》后,方可展开再造铅生产;在申报规范公告管理的两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惩处,没再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问题5:《规范条件》是如何反映预防融合、防止居多的安全性生产理念的  《规范条件》增强了对应急措施的拒绝,“必需配有外泄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细化了启动生产前的关键岗位技能培训,追加了职业病预防的有关内容,如“作业场所显眼方位不应设置公告栏,发布有关职业病预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更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告标识》(GBZ158)设置显著的警告标识”、“强化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性身体健康培训,向劳动者获取符合标准拒绝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的组织劳动者展开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建职业身体健康监护档案”等,是预防融合、防止居多理念的明确反映。

  问题6:《规范条件》在监督和管理上有何新举措  一是具体了强迫申请人的原则,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审查程序不作了明确规定。还包括:企业强迫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拒绝,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拒绝,的组织专家展开材料审查、现场审查等,审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询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不予公告。审批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置;新建企业竣工验收且倒数生产剩两年方可申报等。

  二是对公告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通过长效机制和非定期机制融合的方式,由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本地区公告企业展开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展开抽验,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展开监督。

不存在填写资料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无法维持规范条件拒绝、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脑溢血环境事件导致较小社会影响的企业,将被撤消企业公告。  三是现场审查和现场抽验时,企业不得借故投产或部分投产,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高于70%。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不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已完成排查并获取涉及排查材料后方可申请人列为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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