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luck’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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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1994年9月29日国函(1994)104号国家发改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减缓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佳地适应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须,强化黄金地质勘探(以下全称地勘)资金的管理,兹制订本办法。

(1994年9月29日国函(1994)104号国家发改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减缓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佳地适应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须,强化黄金地质勘探(以下全称地勘)资金的管理,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黄金地勘资金实施有偿用于,由原本的经费方式改回贷款方式。第三条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

年度黄金地勘资金规模划入国家地勘费用计划。第四条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派发、重复使用业务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委托有关银行(以下全称代理银行)代理。第五条黄金地勘资金的用于对象是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黄金地勘资金的用于范围是独立国家金矿和共生金矿详查、勘探阶段(以下“勘探”皆指“详查、勘探”两个阶段)的地勘费用,实施专款专用,优先用作新的矿区的研发。第二章黄金地勘资金的申请人和审核第七条申请人用于黄金地勘资金的企业必需不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积极开展黄金地勘工作,有还本付息能力。

(二)勘探矿区秩序较好,并有经省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地勘单位批准后的地质普查报告。(三)有勘探矿区的勘探设计。(四)有与具备资质证书的地勘单位达成协议的总承包意向书。

(五)有具备法人资格和借贷能力的第三方获取的借贷或有主要用途抵押的财产。(六)矿山企业申请人自行地质探矿的,需符合国家地勘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条(一)、(三)、(五)款的拒绝。(七)地勘单位作为贷款企业申请人在本单位普查工作区内用黄金地勘资金专门从事黄金地勘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决定贷款。

第八条不具备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再行向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明确提出立项申请人,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案和检验,并编成本地区的黄金地勘项目的贷款申请人,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核。第九条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审查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请示的贷款申请人后,根据当年资金平衡情况和筛选原则,编成发布命令黄金地勘资金贷款项目计划。第三章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派发与还贷资金来源第十条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派发。

(一)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代理银行总行成立委托存款户。(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编成黄金地勘资金项目委托贷款计划,并分年度发布命令。项目贷款计划抄送代理银行总行和有关经办银行。(三)代理银行根据已确定的委托贷款年度计划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获取的委托贷款通报,经审查后与贷款企业签定贷款合同书。

贷款企业必需同时办理贷款借贷(或财产抵押)申请,适当时应办理公证。经代理银行审查指出不不切实际的项目,由其总行通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并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四)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项目贷款年度计划分批将款项现金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向矿区所在地经办银行发布命令委托贷款指标。

经办银行按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汇总的各项目用款计划,在代理银行发布命令的委托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第十一条贷款企业的还贷资金来源为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企业留利以及企业可用作还贷的其它资金。第四章黄金地勘资金用于的期限与利率第十二条企业按贷款合约从债到第一笔贷款起至偿还贷款本息起至的时间为贷款期限。

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勘探工作量的大小和矿山建设期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核定,一般为1至6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应以不应高于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明确利率和计算方法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和代理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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