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岩金矿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通报规定,岩金矿石资源税限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通报中同时规定,磷铁矿资源税限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萃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限于税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限于税额标准的通报》(财税〔2007〕5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萃取液体盐(又称卤水)制备化工产品的,要严苛按照萃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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